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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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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7-06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信息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销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告知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抽签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抵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
(4)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否给予中标人补偿和补偿标准;
(七)投标价格要求;
(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九)投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文件的有效期,自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收费仅限于编制和印刷的费用,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来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本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除非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调查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招标筹备会议,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答案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审查和比较方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潜在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出具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或者发出招标邀请函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停止招标,也不得停止销售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本国注册并从事建筑和工程服务的外国设计公司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本协议的市场准入承诺及相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
投标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费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中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生产供应商,也不得包含与特定生产供应商趋势或冲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rmb。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收投标保证金。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陈述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销投标文件、候选投标文件等,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收到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盖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注明签字人和签字时间。
第二十七条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或参与其他联合体投同一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资格中标的,应当指定领导或者代表,授权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但是,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赁的资格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要求其他单位以任何方式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故意降低投资金额,降低施工技术标准,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投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同时公开;招标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拖延或者拒绝开标,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其他七个部委的联合命令。12)。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价投标人的业绩、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和勘察设计方案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的设计批准文件。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指示或介绍,但不得提出暗示或诱导问题,也不得明确提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允许投标人投标候选标书,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提交的候选标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采用候选标书:不考虑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候选标书。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理或者拒绝投标: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投标价格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未向招标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或者否定: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价格,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作弊;
(四)以贿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形式中标;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构成发生变化,包括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暂行规定和评标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如果评标委员会决定拒绝所有投标,则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于一至三人,并注明顺序。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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